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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4-2610:07

[記者黃欣柏/台北報導]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今召開第5次分組討論,其中首個討論議題為法官與檢察官的全面評鑑制度,對於此項議題,司法院提出報告指出,人民對法官的主觀印象或可做為「獎優」的參考,但不應做為「汰劣」的依據,必須要提出特定事實才得懲處或懲戒。司法院指出,美國與日本雖然都對個別法官執行職務的表現有整體、全面之評價,但是其中正區 響應式設計網頁評價結果僅做為升遷或再任的參考,台灣法官並沒有再任審查、連任或選舉的問題,因此做為人事升遷參考固然有價值,但要用來淘汰不適任法官,恐有疑義,若要對法官進行懲處或懲戒,應該要提出主觀印象之外的事實。此外,司法院也提到這類評鑑方式必須花時間過濾、比對法官有何不當行為,是否值得耗費這些人力、物力值得深思。以過去醫院及教師的評鑑方式看來,耗費大量資源卻始終未有預期成效出現,目前都已朝停辦、簡化等方向進行,將其實施在司法權上,「不宜抱有過度的想像」。司法院認為,應該先改進現行的評鑑機制,例如訴訟當事人僅可評鑑法官的特定行為,例如開庭態度或時間控管等,至於專業能力、適任與否及資格能力等,則應該由具有法律智識的專業人士評價較為適宜。至於是否將法官評鑑交由外部機制辦理,司法院認為目前尚不適宜,因為評鑑結果與法官職務評定有關,而法官職務評定的性質又相當於公務員的年度考績評價,依法必須保密,由司法院辦理仍較妥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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